肖汉律师亲办案例
(2016)辽122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肖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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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本人家事,便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其中。特此声明。

原告王XX于20121026日与昌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XX购买昌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第21单元41号房,并以抵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423668元,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21029日在昌图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备案。原告曾与通榆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昌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4421日经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94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为:被告王X同意通榆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挂靠于昌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921日前以人民币880000元回购包括本案诉争房屋在内的三套住宅,如到期不能回购,通榆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王XX并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今原告王XX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通榆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在被告符XX处借款,经双方商定于2015710日刘XX在对账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欠款事实。刘XX用开发的楼房抵顶了所欠符XX借款。由昌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了入住手续,被告符XX将抵债的楼房于201399日以41004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王X妹妹王X并签订卖楼协议书,王X2013102日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被告王X。被告王X儿子王XX20131025日经昌图县今世缘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松山雅居小区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装修入住该房屋至今,其实际占有、使用人为被告王X

本律师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王XX与昌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昌图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依据法院所做的调解书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过户登记,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原告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被告王奕霖作为买受人,被告王X作为出资人和实际占有人,虽然依据买卖合同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属无权占有。经过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认可了本律师提出的理由,并如愿发回重审。

本案虽然看似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其实质即为一方二卖纠纷。此为再审程序中的一审,原审曾以被告占有房屋但未登记,同样成立善意取得为由判决我方败诉,实为对法律的误解,甚至是对法律权威的玷污,在本律师与上诉人的配合下,据理力争,于中院二审时力挽狂澜,给予我方此次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并在昌图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纠正了此前的错误,原审法官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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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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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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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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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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